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5號)和《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征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鄂稅發〔2020〕62號)第一條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水土保持補償費實行屬地管理,由繳費人向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實行屬地管理,由繳費人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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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隨縣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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